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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彭江南诉上海凯领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江南,上海凯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456号原告彭江南。被告上海凯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51号5栋1层1078室。法定代表人代宏生。原告彭江南与被告上海凯领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月星独任审理。原告彭江南于2017年4月24日撤回对被告上海凯领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江南撤回对被告上海凯领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彭江南承担。审 判 员 夏月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尹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