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7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7民初463号原告:李某,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被告:崔某,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诉与不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兴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