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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7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7民初463号原告:李某,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被告:崔某,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诉与不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兴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