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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肥西县三河镇富民农药种子经营部与章小信、周著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西县三河镇富民农药种子经营部,章小信,周著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1237号原告:肥西县三河镇富民农药种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三河镇北街,注册号340123600088317。法定代表人:李本志,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明,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小信,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周著梅,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受理原告肥西县三河镇富民农药种子经营部与被告章小信、周著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章小信、周著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章小信、周著梅的住所地均为安徽省枞阳县,均不在肥西县,且合同履行时,由原告送货至被告住所地,结账时由原告前往被告住所地收款,故合同履行地在安徽省枞阳县,故本案应由枞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章小信、周著梅的住所地均在枞阳县,不在肥西县。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送货至被告住所地。且,一般由原告前往被告住所地结账、收款,合同履行地为枞阳县,故被告章小信、周著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裁定如下:被告章小信、周著梅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枞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受理费1992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均退回原告肥西县三河镇富民农药种子经营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久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鹏附相关法条: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