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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隆隐云诉被告隆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隐云,隆虎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088号原告:隆隐云,男,2006年3月1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侯兵,女,1975年3月2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隆虎,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原告隆隐云诉被告隆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支付所欠抚养费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隐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隆隐云负担。审判员  张兴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洛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