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隆隐云诉被告隆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隐云,隆虎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088号原告:隆隐云,男,2006年3月1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侯兵,女,1975年3月2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隆虎,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原告隆隐云诉被告隆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支付所欠抚养费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隐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隆隐云负担。审判员 张兴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洛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