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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范国与包桂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国,包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69号申请执行人:范国,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包桂荣,女,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包桂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包桂荣的执行款。其中(欠款4000元,执行费5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范国。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5民初10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满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