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1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南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已更名为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过唐英、李灿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已更名为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过唐英,李灿宇,李聪,李强汉,金玉兰,全春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1民初1249号原告:南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已更名为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县建昌镇建昌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5NOUP8K。法定代表人娄提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一祝,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被告:过唐英(系李升之妻),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被告:李灿宇(系李升之子),男,200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城县,现住南城县,.被告:李聪(系李升之女),女,199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城县,现住南城县,.被告:李强汉(系李升之父),男,194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被告:金玉兰(系李升之母),女,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城县,.被告:全春才,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过唐英、李灿宇、李聪、李强汉、金玉兰、全春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6元,减半收取22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梅晓春审判员 游 肃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丽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