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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安徽省金水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迟成峰、王立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金水商贸有限公司,迟成峰,王立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金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黄山东路。被执行人迟成峰,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被执行人王立荷,女,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550000元及利息362190元(按照年利率10%,以36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0日计算至2014年7月30日;以990000元为基数,2014年7月31日计算至2014年8月3日;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4日计算至2014年8月28日;以12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9日计算至2015年2月10日;以1550000为基数,自2015年2月1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诉讼费20804元、执行费21522元,合计195451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55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迟成峰、王立荷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95451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55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国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