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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民终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延甫、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延甫,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3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延甫,男,194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绍虎,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湘江东路23号。负责人:赵保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毅,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延甫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4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4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延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缑兵伟审判员 马甲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