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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4执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宋文芳、周秋梅、周小梅与刘中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文芳,周秋梅,周小梅,刘中树,宋文芳,周秋梅,周小梅,刘中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4执1457号申请执行人宋文芳,女,汉族,1966年3月25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申请执行人周秋梅,女,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周小梅,女,汉族,1974年9月2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刘中树,男,汉族,1959年10月7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宋文芳、周秋梅、周小梅与刘中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刘中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宋文芳、周秋梅、周小梅未提供出可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任平审判员  刘顺松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