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民初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2552号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长宁南路121号。法定代表人:陈学荣,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洋,男,汉族,1992年7月18日出生,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海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