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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4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郭金宝与天津市恒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宝,天津市恒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441号原告:郭金宝,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凤,女,1946年4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久山,男,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恒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海洋道连心里2-4-103。法定代表人:王丽芝。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宝与被告天津市恒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郭金宝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金宝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