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玉堂与上海梁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堂,上海梁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2294号原告:王玉堂,男,199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上海梁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梁子庚。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江娴,北京中伦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玉堂与被告上海梁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王玉堂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玉堂的申请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玉堂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玉堂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福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玉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