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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黄凤海与李志勇、李冬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海,李志勇,李冬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535号原告黄凤海,男,汉族,1969年1月25日出生,住吉水县。被告李志勇,男,汉族,1980年3月22日出生,住吉水县。被告李冬根,男,汉族,1955年11月24日出生,住吉水县。原告黄凤海诉被告李志勇、李冬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归还全部货款。为此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凤海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凤海负担。审判员  刘武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