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黄凤海与李志勇、李冬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海,李志勇,李冬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535号原告黄凤海,男,汉族,1969年1月25日出生,住吉水县。被告李志勇,男,汉族,1980年3月22日出生,住吉水县。被告李冬根,男,汉族,1955年11月24日出生,住吉水县。原告黄凤海诉被告李志勇、李冬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归还全部货款。为此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凤海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凤海负担。审判员 刘武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