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6执28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屈小刚、厦门豪晟荣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小刚,厦门豪晟荣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8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屈小刚,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厦门豪晟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一组工业园1151号之2三楼。法定代表人:黄俊豪。本院在执行屈小刚与厦门豪晟荣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服装加工款3975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初晓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