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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3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曾小红,金延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金延明,曾小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42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向阳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903365430Y。法定代表人:杨东,该行行长。被告:金延明,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曾小红,女,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被告金延明、曾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成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例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