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02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家果、郭安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彭家果,郭安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679号原告: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105国道27号。被告:彭家果,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郭安棚,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鑫业公司)诉被告彭家果、郭安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彭家果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阚 琰审 判 员 张 艺人民陪审员 刘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卜小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