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民终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黄时五与龚金国、朱丽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金国,黄时五,朱丽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4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龚金国,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时五,女,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审被告:朱丽方,女,196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上诉人龚金国因与被上诉人黄时五,原审被告朱丽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龚金国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龚金国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龚金国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170元,减半征收4085元由上诉人龚金国负担(已预交8170元,可退费408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磊审判员 江婷审判员 胡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