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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2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高丽文与马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丽文,高俊伟,马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2执655号申请执行人高丽文,女,汉族,1966年10月生,住磴口县。被执行人高俊伟,男,汉族,1974年11月生,住磴口县。被执行人马海涛,男,回族,1976年6月生,住磴口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2民初11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高俊伟在乌兰布和灌域管理局的个人工资每月扣留2000元,绩效工资及奖金全部扣留,共计扣留585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小平执行员  任 刚执行员  刘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