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执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西昌市鸿海租赁站申请执行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保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昌市鸿海租赁站,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川3401执保6号申请人:西昌市鸿海租赁站。经营者:许纪华。被申请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志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西昌市鸿海租赁站与被申请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昌市鸿海租赁站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西昌市鸿海租赁站已用同等价值的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昌市鸿海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冰审判员 郭 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建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