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5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立国、黄占磊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立国,黄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财保77号申请人:杨立国,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黄占磊,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冠县。申请人杨立国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占磊驾驶的车牌号为鲁P×××××号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缴纳了一定的保证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黄占磊驾驶的车牌号为鲁P×××××号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