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执异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赵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深州市永安百货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4执异97号申请人赵虎,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68号。代表人钟凌。被执行人深州市永安百货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永安大街西侧。法定代表人程胜。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州市永安百货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004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赵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河北省拍卖总行有限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河北XXX号)、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本院查明,申请人赵虎于2017年3月9日在河北省拍卖总行有限公司“深州市永安百货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拍卖会上通过公开竞价以665万元竞得被执行人深州市永安百货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并于2017年3月21日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将对被执行人的债权转让,被执行人对此亦无意见。另,申请执行人已收到申请人的债权转让款665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赵虎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如杰审 判 员 吴建洲助理审判员 苑晨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会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