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崔玉利与李吉鹏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玉利,李吉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8号申请执行人:崔玉利,男。被执行人:李吉鹏,男。申请执行人崔玉利与被执行人李吉鹏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了(2016)辽0283刑初1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52037.83及利息、执行费2181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吉鹏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被执行人李吉鹏系残疾人,视力(盲)残疾等级壹级,生活不能自理,无法行走,由父母照顾生活。罪犯李吉鹏在公安机关羁押三天后取保候审就医,至今未收监。另查,被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银行无存款记录,车辆、房产部门均无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李吉鹏非法行医给其造成身体2级伤残,现每天需用药物控制病情,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非常困难,本院已调取相关材料(附卷)。本院虽对被执行人采取多种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系残疾人,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司法救助,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该案现正在审理中,待结果后亦可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凌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