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执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延翠芬、曹修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翠芬,曹修银,耿振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2285号申请执行人延翠芬,女,196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广饶县大王镇。被执行人曹修银,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济宁市,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耿振泉,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广饶县大王镇。本院执行的延翠芬与曹修银、耿振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执行标的额70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曹修银、耿振泉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延翠芬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金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燕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