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新东、陈久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新东,陈久举,吴传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302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东海县牛山镇海陵东路4-1号。法定代表人张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新东,男,1963年8月2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陈久举,女,196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吴传安,男,1965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双商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新东、陈久举、吴传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超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