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25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江美玉与谢艳兰、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美玉,谢艳兰,杨斌,叶良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570号之二原告:江美玉,女,195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沙县。委托代理人:吴建程,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沙县,系原告江美玉的丈夫。被告:谢艳兰,女,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杨斌,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沙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天霖、邱天球,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叶良飞,男,1977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沙县。原告江美玉与被告谢艳兰、杨斌、第三人叶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江美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美玉以其与其他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江美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美玉撤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江美玉负担。审 判 长 潘秀娟审 判 员 蔡伟凤人民陪审员 邓永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 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