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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刑终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卢某某、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某某,刘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刑终129号原公诉机关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卢某某(绰号小权),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2014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5日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8日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刘四),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2016年7月20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5日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8日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黑0605刑初17号刑事判决。判后,一审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卢某某、刘某某,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2016年7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受被告人卢某某的雇佣,驾驶油罐车行驶在大庆市红岗区南四路井排路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收缴车内原油重4.41吨,价值人民币7666元。被告人卢某某于2016年7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一审法院采纳了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检斤收据》《原油计算说明》《辨认笔录》《原油回收证明》《原油价格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车辆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杏五作业队租车协议》《电话通话详单》,《油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明知涉案原油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运输,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是共同犯罪。鉴于赃物原油被收缴,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卢某某有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扣押机关扣押的黑E353**油罐车由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吉J**捷达牌汽车返还车辆所有人薛国平。上诉人卢某某、刘某某上诉称,车内原油是以前接废液时残留在车壁上的,夏天高温融化后化成液体留在车内,其不构成犯罪。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列举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在二审审理中,证据未发生变化,本院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卢某某、刘某某在明知原油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驾驶油罐车运输原油,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卢某某、刘某某提出车内原油是以前接废液时残留在车壁上的,夏天高温融化成液体留在车内,其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郝某某、侯某某证实油井所产生废液装油罐车后必须在井队人员的监督下在指定地点排放干净,并用热水冲洗罐内,同时证实废液中几乎全是水,所含原油量极少,可忽略不计。本案扣押的涉案原油达4.41吨,数量大,卢某某、刘某某提出原油是因夏天高温融化后留在车内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另查,国家不允许个人买卖、运输原油,卢某某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刘某某驾驶油罐车运输原油,应认定二人明知原油是犯罪所得的而予以运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正宏审 判 员 陈 浩审 判 员 陈世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郑丽媛书 记 员 李维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