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4执2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宗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宗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2181-4号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南环路中段。被执行人刘宗兰,女,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兰商初字第264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宗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宗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9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502.0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