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刑终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颜某某、罗某某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某某,罗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刑终185号原公诉机关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某某,女,1972年8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2017年4月13日江油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2017年4月7日江油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颜某某、罗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川0781刑初第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颜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某某、原审被告人罗某某作为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依法从事公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土地复垦专项资金,其行为已触犯国家法律,构成贪污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适当,应予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某某撤回上诉。江油市人民法院(2017)川0781刑初第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阎晓秋审 判 员 孟 娟代理审判员 陈建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冉铁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