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申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姜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申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姜某再审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3民终2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本院按照张某提供的地址确认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其邮寄送达传票,该传票因“本人外出,家人拒收”被退回。后本院又通过张某预留的电话与其联系,该号码始终无人接听。因此,再审申请人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葛 文代理审判员 杜有刚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