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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曾明强申请宣告曾成乐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明强,曾成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24民特6号申请人:曾明强,男,汉族,1963年7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申请人曾成乐,男,汉族,1934年8月9日出生,身住四川省郫县。申请人曾明强宣告曾成乐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曾明强称,申请人曾明强与被申请人曾成乐系叔侄关系。1995年10月曾成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申请人曾明强多方查找仍无音讯,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宣告曾成乐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曾成乐(未婚,无子女),男,汉族,1934年8月9日出生,原住四川省郫县,系申请人曾明强的二伯。被申请人曾成乐的父母、兄弟均已死亡。曾成乐于1995年10月离家外出,经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曾明强申请宣告曾成乐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4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的公告。现已届满,曾成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曾成乐离开原住所,下落不明已长达二十几年之久至今杳无音讯,经申请人曾明强多方寻找,仍下落不明,因被申请人曾成乐无其他近亲属,其侄子曾明强申请宣告曾成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曾成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文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