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曾明强申请宣告曾成乐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明强,曾成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24民特6号申请人:曾明强,男,汉族,1963年7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申请人曾成乐,男,汉族,1934年8月9日出生,身住四川省郫县。申请人曾明强宣告曾成乐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曾明强称,申请人曾明强与被申请人曾成乐系叔侄关系。1995年10月曾成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申请人曾明强多方查找仍无音讯,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宣告曾成乐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曾成乐(未婚,无子女),男,汉族,1934年8月9日出生,原住四川省郫县,系申请人曾明强的二伯。被申请人曾成乐的父母、兄弟均已死亡。曾成乐于1995年10月离家外出,经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曾明强申请宣告曾成乐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4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的公告。现已届满,曾成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曾成乐离开原住所,下落不明已长达二十几年之久至今杳无音讯,经申请人曾明强多方寻找,仍下落不明,因被申请人曾成乐无其他近亲属,其侄子曾明强申请宣告曾成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曾成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文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