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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执字第3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隋某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执字第381-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隋某,女,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隋某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隋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