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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3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新疆东方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联众汇通投资有限公司、高立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东方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联众汇通投资有限公司,高立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375号原告:新疆东方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定代表人:宋彦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玉妍,新疆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联众汇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表人:董秋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静,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立伟,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五五新镇。原告新疆东方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东方之光房产公司)与被告新疆联众汇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联众汇通投资公司)、高立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方之光房产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东方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赵金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莉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