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8执3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314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9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镇江市。被执行人刘某,男,1984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镇江市。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核实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向苏州市各商业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可供执行;经向股票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可供执行;经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经向苏州市各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屋可供执行。本案尚余6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人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无异议。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对次执行程序终结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人员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鸣审判员 邵昌生审判员 朱勇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