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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亚与范越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范越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1802号原告:刘亚男,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被告:范越秀,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原告刘亚男与被告范越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刘亚男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