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韩延萍刘振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延萍,刘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3执26号申请执行人韩延萍,女,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无业,现住本市。被执行人刘振辉,男,1973*月*日出生,汉族,系七台河市汽车公司客运五队驾驶员,现住本市。本院作出的(2016)黑0903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韩延萍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委托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自愿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903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易新执行员 王国威执行员 高春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