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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韩延萍刘振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延萍,刘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3执26号申请执行人韩延萍,女,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无业,现住本市。被执行人刘振辉,男,1973*月*日出生,汉族,系七台河市汽车公司客运五队驾驶员,现住本市。本院作出的(2016)黑0903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韩延萍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委托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自愿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903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易新执行员  王国威执行员  高春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