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33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阮建才、阮文斌等与黄建海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建才,阮文斌,阮玲玉,黄建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33934号原告:阮建才,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阮文斌,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阮玲玉,女,199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栋鹢,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永杰,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海,女,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鹏,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阮建才、阮文斌、阮玲玉诉被告黄建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阮建才、阮文斌、阮玲玉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阮建才、阮文斌、阮玲玉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阮建才、阮文斌、阮玲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阮建才、阮文斌、阮玲玉已预缴),由阮建才、阮文斌、阮玲玉负担。审 判 长 贾 翌人民陪审员 沈鸣放人民陪审员 单春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章凌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