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恢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景亚安、王宁与杜涛、王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亚安,王宁,杜涛,王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332号申请执行人景亚安,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宁,女,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涛,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千,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景亚安、王宁与杜涛、王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