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4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申请执行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通知书
法院
大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云0624执9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生于1978年9月18日,汉族,云南省昭阳区人。委托代理人:石修林,大关县翠华镇圆门街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威市西宁路北段西宁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6736062346。法定代理人:张庆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关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4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人民币1691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在昭通市烟草公司大关县分公司的工程尾款人民币169100元,并于2017年4月20日将该项资金发放给申请人张某甲,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张某甲申请执行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169100元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王朝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