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临沂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临沂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3127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85年11月8日生,住临朐县。被告:临沂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四桥路与大山路交汇后洞门河西村。负责人:董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发,男,汉族,1984年2月1日生,住山东省费县。原告张某与被告临沂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东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加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