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临沂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临沂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3127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85年11月8日生,住临朐县。被告:临沂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四桥路与大山路交汇后洞门河西村。负责人:董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发,男,汉族,1984年2月1日生,住山东省费县。原告张某与被告临沂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东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加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