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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特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武汉名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胡世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名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胡世望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141号申请人:武汉名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450号名都花园内202栋一层。法定代表人:任克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开学,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山松,湖北佳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世望,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家,男,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由武汉市江夏梁子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远景村民委员会推荐公民代理。申请人武汉名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名星物业公司)与被申请人胡世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名星物业公司称:被申请人胡世望原为申请人单位员工,2015年6月25日,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不服从管理,主动寻衅与另一员工发生争执,之后连续旷工不到岗,于2015年6月底被公司除名。2016年9月19日,被申请人胡世望以请求裁决申请人名星物业公司为其补缴2014年2月至2014年9月及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的社会保险为名,向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被申请人胡世望提出仲裁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的时效期,依据法律规定根本不应当得到支持。更为重要的是,被申请人胡世望自2015年6月25日期即脱离岗位,未经任何手续自行离开申请人单位,再未回来上班。在此种情况下,仍要求单位为其缴纳根本未上班亦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的2015年9月至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实属无稽之谈。洪山区劳动仲裁委的(2017)洪劳人仲裁字第007号仲裁裁决书居然支持了胡世望的仲裁请求。后来,在与作出该裁决的该仲裁员通话的过程中才了解到作出如此裁决的真正原因,在庭审结束后的几天,被申请人胡世望在其代理人的带领下,到仲裁委去见了仲裁员,谎称当初是被单位多人殴打致伤,因此才离开单位。对于此番单方面的说法,仲裁员居然在没有进行合法质证和辩论的情况下,主观上将其直接作为依据,作出了上述裁判,无原则地支持了被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程序上严重违法,形成了错误裁决,请求法院:1、撤销(2017)洪劳人仲裁字第007号《仲裁裁决书》;2、驳回被申请人胡世望的仲裁请求;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胡世望承担。被申请人胡世望则请求驳回名星物业公司的撤裁申请。经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1日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洪劳人仲裁字第007号仲裁裁决:名星物业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纳基数和比例补缴申请人2014年2月至2014年9月及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11506.8元),胡世望承担个人缴费部分。仲裁裁决依据的事实:胡世望于2014年2月18日入职名星物业公司,工作岗位为秩序维护员。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名星物业公司为申请人办理了社会保险。2015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胡世望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667元。本院查明:2015年6月25日,胡世望与名星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后,再未到岗;名星物业公司向胡世望发放了2015年6月份工资后,再未发放工资。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名星物业公司以胡世望存在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关系,而胡世望主张系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名星物业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存在争议,并各自举证。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信的胡世望所举证据系开庭后提供,未经名星物业公司质证,程序违法,以致本案事实不清,影响法律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洪劳人仲裁字第007号仲裁裁决书。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武汉名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申请人武汉名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胡世望均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本案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赵文莉审判员  徐子岑审判员  曹文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