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7执60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60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陕西省,身份证号。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07民初124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杜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68923.97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宗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中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