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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特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同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同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3民特220号申请人孙同光,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孙同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孙同光称,被申请人孙宝兰是申请人孙同光的妻子。2013年农历2月2日被申请人孙宝兰离家出走,至今音信全无,为此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孙宝兰是申请人孙同光的妻子。2013年农历2月2日被申请人孙宝兰跟随他人离家出走。申请人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死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孙宝兰系于2013年农历2月2日跟随他人离家出走的,申请人孙同光据此请求宣告孙宝兰死亡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孙同光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维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