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3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士玉、徐凤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玉,徐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325号之一被执行人:张士玉,男,汉族,1972年8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被执行人:徐凤英,女,汉族,1969年2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城区。本院在执行张士玉、徐凤英诈骗一案中,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张士玉银行存款3000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徐凤英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