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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执9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洪九与付进秋追偿权纠纷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洪九,付进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81执9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洪九,男,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胡书槐,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付进秋,男,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执行邓洪九与被执行人付进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过查询和调查,被执行人付进秋名下有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房屋一套,因债权人太多,申请人放弃对该套房产进行评估拍卖。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付进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邓洪九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邓洪九对被执行人付进秋无其他财产的调查结果签字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邓洪九对被执行人付进秋名下的房产放弃评估拍卖,并对付进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调查结果进行确认,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川168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邓洪九发现被执行人付进秋有履行能力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远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