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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刑终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路海军、王用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海军,王用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终208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路海军,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林州市。1999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非法拘禁罪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王用江,男,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林州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路海军、王用江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豫0581刑初7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路海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王用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路海军因犯罪取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路海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路海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路海军、王用江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路海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路海军撤回上诉。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刑初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奇志审判员  吴合章审判员  杨如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