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2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盛元斌与刘美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元斌,延边华易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焦永斌,刘美贤,任国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2民初1371号原告:盛元斌,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图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安,吉林惠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华易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王颖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温慧,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永斌,男,汉族,退休职工,住图们市。被告:刘美贤,女,汉族,退休职工,住图们市。被告:任国忠,男,汉族,无职业,住图们市。原告盛元斌与被告延边华易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焦永斌、刘美贤、任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四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26日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从2015年6月26日起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按照日200元计算)。事实与理由:四被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款25万元用于经商,被告延边华易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即是借款人又是其他被告的代理人,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双方约定月息2%,到期后,由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没有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故诉至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延吉市公安局就同一事实已对被告延边华易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颖翠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因王颖翠涉嫌经济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盛元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盛元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德欣代理审判员  李 扬人民陪审员  崔正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