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段云鑫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云鑫,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326号申请人段云鑫。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号*号大院。负责人刘少康,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陕03民终1289号民事判决书,对本院(2016)陕0326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予以维持,确定由被执行人人寿财险宝鸡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垫付医疗费等7940元。现申请人申请执行该案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人寿财险宝鸡中心支公司已按民事判决书将案款交清,申请人已将案款领取完毕并承担了执行费,本案已执行清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领会代理审判员 刘林刚代理审判员 王亚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