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梁绍方、陈新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绍方,陈新明,朱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2312号申请执行人梁绍方,男,1952年11月22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新明,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朱素兰,女,1969年7月26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梁绍方与陈新明、朱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新明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新明在温岭市横峰顺新货物托运站所享有的股权【出资额:10万人民币,股权占有:100%】,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安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