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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汪红梅申请欧桂芬李志华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62号汪红梅,女,1970年6月2日出生,住所地会昌县文武坝镇××大道××号,联系电话130××××5118欧桂芬,女,1986年8月19日出生,住所地会昌县文武坝镇××村坝脑**号,联系电话137××××4490李志华,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住所地会昌县文武坝镇××村坝脑**号,联系电话137××××4490汪红梅申请欧桂芬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会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汪红梅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高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