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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6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攀枝花市攀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券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攀枝花市攀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658号之一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永安路299号锦江之春大厦2号楼。法定代表人:陈磊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攀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法定代表人:刘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出具的(2016)成证内经字第47038号,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攀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攀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华 关注公众号“”